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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2007

無懼風雨,繼續相愛!

medium_twins-album_01.jpg我不明白這個現象。

全世界都知道, 哥哥生前的情人知己是唐唐, 是男人。全世界都知道, 黃耀明愛的都是男人。還有, Twins「相愛六年」的封面, 都有濃濃的同性愛氣味。他們都是藝人、偶像、明星, 對廣大市民的影響力, 肯定比一集鏗鏘集和一份中大學生報大。medium_leslie.jpg

但是, 為什麼明光社和各界衛道之士不出來投訴他們傷風敗德, 破壞傳統家庭觀念?

事實證明, 吃人的衛道之士們, 都是欺善怕惡的, 你有錢, 有名, 有地位, 有影響力, 我睇你唔到我睇你唔到。你們相愛, 你們搞基, 但你們窮, 你們沒有名氣, 你們沒有粉絲, 你們住公屋。影視處淫審處見啦。

去年的國際不再恐同日,在大雨滂沱下進行,今年相信都不會例外了。明天的遊行,不分你我他她,風雨不改!相愛,不是哥哥和唐唐的專利啊!

20:10 發表於 我城,還有我 | 永久網址 | Email this

留言

哥哥、黃耀明愛男人, 是他們個人的事。同性戀在香港是合法的, 請問blog主我可以根據甚麼法規去投訴他們.
Twins「相愛六年」的封面, 有濃濃的同性愛氣味。同性戀在香港是合法的, 請問blog主我可以根據甚麼法規去投訴他們.
但鏗鏘集和中大學生報是傳媒, 在香港傳媒有守則需要遵守. 如果他日反性傾向歧視法例通過, 傳媒如果在節目中如鏗鏘集一樣, 但報導的全是宗教界人士不同意同性戀的觀點, 一定給人告上法庭. 雖然不一定會罪成.

發表人: 衛道之士 | 23/05/2007

鄒小姐的「事實證明」,是否用得有點牽強?我經常到訪貴Blog,很喜歡其中一些文章,也佩服妳對四周事物的真誠。希望鄒小姐不落苦澀文字的陷阱,以平常心觀世情。

發表人: Shirley | 27/05/2007

衛道之士, Laws of Hong Kong大全中冇一條指出同性戀在香港已合法, 而只係非刑事化。如果合法, 即同性戀者可以結婚, 一同報稅, 聯名申請公屋等等等等。非刑事化只係話同性戀人士如發生性行為不再是罪行, 唔會好似廿年前個外藉警司被人發現他的性取向而被人拘捕要受審, 最後搞到自殺。只能夠講, 非刑事化係向前邁了一小步, 好過冇。

還有傳媒守規Generic Code of Practice on Television Program Standards的第九章第四段有清楚指出公正報導不等於要balance, 詳情你可自己找找看。

還有一項更重要的, 法律有時不是大曬, 尤其惡法, 如果唔係, 葉劉當年都唔洗下台喇。這個是rule of law 和rule by law的分別, 我愈來愈覺得, 香港係rule by law了......我只係唔明白, 人地談戀愛, 真係關宗教人士咩事。神愛世人, 是不是有例外?

至於中大學生報, 唉, 不得不承認, 製造水平係低, 而且很低。但係, 點解動輒就要lap刀lap槍? 明報轉載都列為不雅就更過份。兩件事, 都可以見到建制中的雙重標準。蘋果東方冇問題, 明報學生報, 不雅。咁, 咩為之雅呢?

Shirley, 謝謝你的留言。我只係覺得, 明光社好虛偽。鏗鏘集和twins只係個例子。都係一句: 人地拍拖, 人地想結婚, 真係關其他人咩事。不過好多謝你提醒, 文字和語言的確有很多陷阱, 最近我也對很多既有價值不斷作出反省。有時間再分享。

發表人: learnedfriend | 28/05/2007